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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进一步向被申请人解释权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之外,还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由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其与申请人所达成的合同,致使申请人面临对其下家买方的违约。
  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就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索赔等事宜一直是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联系,而且本案的合同也明确注明瑞士××公司(申请人)为货物的买方。由于合同的货物后来被转售给意大利的下手买家,货物运输目的港也是意大利MONEFALCONE/VENICE港口,故申请人将本案合同的一部分事宜委托给意大利××公司处理,因此,本案合同是由意大利××公司签字和盖章,但意大利××公司是根据申请人的授权,代理申请人对合同签字和盖章,所以,合同的后果仍是由瑞士××公司(申请人)承担。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修改,但这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00年6月14日申请人开立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其意见。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迟延,申请人作出的修改仍对被申请人有拘束力,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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