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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支付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二)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本案合同交货条款第7条约定:“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程序进行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条款的约定受理本案,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与本案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其他有关合同,如代理进口合同等,均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亦不属于本案仲裁庭审理范围,仲裁庭在本案中仅作为有关事实和证据加以涉及。
  (三)关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和责任
  仲裁庭认真审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现有证据显示:
  1.本案合同签订于1998年9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被申请人按照每吨630美元的单价向申请人购买190吨3#天然橡胶,合同总价款为119700元;合同附加条款约定:货款于进口商完成通关手续后10天之内电汇至出口商指定之银行。
  2.被申请人作为买方在与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之外,于1998年9月28日与威海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H98802的代理进口合同(以下简称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为××公司代理进口3#天然橡胶,单价为每吨630美元,数量190吨,总值119700美元。代理进口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1)按照××公司意见与外商签约。(2)在签订合同后,负责进口通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接货。(3)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货物不能顺利交付××公司,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司权利与义务为:(1)负责与外商联系。谈判,并以被申请人名义对外签订订购合同。(2)如因××公司原因造成违反合同条款,由××公司单方负责。进口环节所有费用由××公司负责,货款由××公司负责付给申请人。
  3.1998年10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与本案合同一致,而且货物名称及规格等内容与本案合同基本相同的订购合同,但该份订购合同(即10月份合同)附加条款的约定为:货款于买方(即本案被申请人)完成通关手续并经最终用户检验合格后由委托进口方××公司付给卖方(即本案申请人)。
  4.1998年10月7日,被申请人领取了进口货物许可证,并于10月12日办理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后提取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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