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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第402条仲裁案裁决书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24429美元的合同产品已由申请人交付给提单收货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货后将货物交付给了YP公司。YP公司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因而依进口代理协议,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6.YP公司曾经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并停止支付货款,但是YP公司没有通过被申请人正式向申请人提出过有关产品质量的索赔。
  7.代表×山商社和×峰商社(株)分别与YP公司和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签字人均是朴××。
  (三)责任分析和判断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法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书是否直接约束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YP公司,其后果是被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和YP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YP公司和被申请人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是受本案合同约束的。被申请人则认为,依《合同法》402条,本案合同直接约束申请人和YP公司,应由YP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被申请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述争议涉及到《合同法》402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合同法》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依上述规定,第三人即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被申请人和YP公司之间存在着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成为判断本案合同是否直接约束申请人和YP公司的关键因素。根据仲裁庭的判断,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被申请人和YP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峰商社(株)(申请人的前身)与YP公司签订的《代理店协议》表明,申请人确知并同意订单金额在一万美元以上,YP公司可以与有外贸经营权的其他公司订立委托进口货物的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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