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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购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本仲裁案的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为: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依照合同在1997年7月将泵站设备组织装船运至上海送交被申请人。由于信用证不符点未得到修正以及报关受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协商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变为T/T付款方式。被申请人以T/T方式支付了申请人85%的货款。泵站设备交付被申请人后,申请人应被申请人要求,于1999年6月24日赴工地协助被申请人进行了调试、安装。在安装调试工作基本完成以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项下15%货款的支付义务,该15%货款具体为USD12414.15。而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使申请人蒙受了较大经济损失。
  鉴于申请人已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且设备的安装调试已基本完成,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余下的15%的货款。且被申请人还应就其延迟支付货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认为自1997年7月交货后,给予被申请人合理安装期最长为1年,因此自1998年7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每日以万分之四计算,至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违约金USD3575。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辩称:
  1.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装运货物。货物的出运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日期迟了15天。由于申请人的失误造成了报关延迟,从而产生了港区的超期租费人民币6069元,疏港费人民币736.80元,共计6805.80元。
  2.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援助。申请人仅提供了设备的平面图,没有按照合同附件3第(一)款的约定提供安装图和安装说明书。因而,被申请人只能要求用户自行安装了三台水泵,并且按申请人要求完成调试准备工作。此后,申请人派员到工地进行了调试,调试过程中发现2号水泵轴心偏差,故无法进行完整的调试。最终申请人仅对另外两台水泵机械部分进行了调试,而对水泵的自动控制系统没有进行调试。待2号水泵修理后,被申请人再要求申请人派员调试时,申请人以再次调试需支付费用为由而加以拒绝。
  可见,申请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在先致使该合同所涉水泵无法正常运转及验收。被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拒付剩余15%的货款。据此,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开庭审理以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向仲裁庭提交了代理意见及补充材料。
  申请人代理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项下泵站设备于1997年7月30日运抵上海港,被申请人接货后60天内,直至安装完毕,对货物的数量、品质等均未提出过异议。对于申请人装船逾期,根据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在议付货款时扣除迟交罚款。但是当申请人主动提出承担滞港费用后,被申请人在支付85%货款时未扣除罚金,事后也未提出要求,说明被申请人放弃扣除罚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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