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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产品经销合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纸产品经销合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4月2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8年10月29日签订的《经销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下属××分公司与第二被申请人××先生(中国籍,第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1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分别于2000年3月6日和2000年3月31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三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二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三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三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1998年10月29日签订了一份“经销合约”(以下均简称为合同)。该合约载明,申请人委托第一被申请人在××省××市经销唯洁雅清风牌生活用纸。其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第4条第2款:甲方(本案之申请人,下同)可按市场需要改变价格,但须提前10天通知乙方(本案之第一被申请人,下同),(当甲方调低售价时,乙方提出通知日隔天之乙方仓库库存量与在途中之进货量经甲方核对无误,以产品补足价差);
  合同第7条:
  1.乙方向甲方所购产品之货款,乙方应依回款条约遵行之;
  2.任何因乙方的延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相应利息。
  合同第12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一条款,守约方得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请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1999年1月24日,以申请人下属××分公司为甲方与以第二被申请人××先生(即第一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第一被申请人在此合同乙方公章处盖了章。该合同中规定:乙方(第二被申请人,下同)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以下简称“质物”……)交付与甲方,向甲方出质,以担保甲方和乙方所签订之全部商品购销合同的全面履行。质押范围:甲方所执有乙方签发、承兑、背书或保证之票据及于过去、现在或将来向甲方购买其产品因而发生之货款、利息及因乙方违约发生之违约金或其他负连带保证责任之款项损害赔偿金,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乙方均愿以所供质物,任由甲方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期限:质押期限至乙方过去、现在及将来对甲方所负之一切债务全部清偿为止;甲方权利之行使:乙方依照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详如……质押范围),未依约定清偿时,甲方均得将担保质权标的物拍卖或买卖或依法折价以取得清偿与赔偿,其以定期存款单设定质权的,并得由甲方持向授受存款机关,请求终止存款契约取得相当金额的存款受清偿。提供人及乙方对甲方权利的行使绝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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