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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信用证问题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损失要求,被申请人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据,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并无被申请人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么根据合同确定,要么根据法律确定。本案合同签订后,双方确实协商过变更有关合同条款内容,但最终没有谈成,则本案合同并没有放弃。
  申请人在2000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据载明了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原料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3月24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31048AU的《订购合同》,即所谓的转售合同,合同数量是50000公斤(以净毛计),允许溢短装2%;
  2.×××海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4月28日签发的一份海运提单,提单中记载有“831048AU”,但收货人栏和通知人栏没有记载“×××原料进出口公司”。货物包数是377包,数量是70639公斤。其中,悉尼117包,数量21311公斤;墨尔本77包,数量14452公斤,另有71包,数量13379公斤;布里斯班112包,数量21497公斤。
  3.1998年4月30日,Independent Wool Dumpers Pty.LTD.向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每包每天为14.5澳分的证明。
  申请人在2000年4月7日提交的《关于仲裁请求的几点补充说明》中称:
  1.关于仓储费损失,由于申请人是一个大型的羊毛出口商,不可能就每一单合同项下的几百包羊毛要求仓储公司单独结算。申请人的储运部门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核对,现发现LD441号合同项下的羊毛实际上未存人申请人常年使用的Independent Wool Dumpers Pty.LTD.的仓库内,而是存入了申请人常年使用的另一家仓储公司Independent Wool Sevices Pty.LTD.仓库内。鉴于这家仓储公司仅收取申请人每包14澳分,申请人愿对仓储费的损失额作相应调整。数额为4699美元。
  2.本案LD441号合同项下的油毛来源是一半是从G.H.Michell & Sons (Australia) Pty.Limited购入的(Forward Sale Contract)。购入日期1997年11月20日,交货日期1997年12月12日。余下一半货源是从悉尼的拍卖市场上直接购入的。根据交易记录,申请人在1997年11月25日从悉尼的拍卖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购入约8525公斤,又在1997年11月27日购入约17776公斤。因LD441合同允许有2%的溢短装,上述两天的购入量略大于25000公斤。
  申请人同时附上了Independent Wool Services Pty.LTD.于2000年4月5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该证明称,根据电脑记录,在1997年11月底申请人总计377包油毛属LD441号合同项下,到1998年4月份,这批羊毛变更喷头为“83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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