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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及茄克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由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本案仲裁请求部分的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六)关于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共四项。
  1.第一项反请求是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87744美元及其利息。
  仲裁庭注意到,虽然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均为无法兑现的废证,但是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确实出运了部分货物,申请人亦确认已收到了这些货物,仅对货号、价格和品质等提出了异议。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货物仅出运了少量后即未再履行,但是申请人只要收到这些货物,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除非存在可以抵消这些货款的其他债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交付1000打服装共12000件,货款金额计算有误,提出货款87744美元缺乏计算依据。据申请人计算,STYLE4801的单价是6.56美元/PC,其中106打单价为7.11美元/PC,故1000打应为79419.60美元。另外,被申请人1998年12月31日的信函承诺,承担发票金额30%因质量等问题的经济损失。此外,申请人客户美国××公司只愿支付货款的50%,故申请人也坚持按50%考虑价款。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交付货物的价款仅为39709.80美元。同时,由于海运改空运,产生的运费差价42850.80美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这样,申请人不但不应该支付被申请人货款,反而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述货款和运费之差额。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交付货物的货款应以发票价计算。依据1998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开出的商业发票,1000打服装的总金额为87744美元。海运改为空运是申请人方的要求,根据FOB价格条款,运费由买方即申请人承担,故空运的费用不应由卖方即被申请人承担。但是,被申请人在1998年12月31日给申请人的信函中确已表示:“为积极配合贵司解决结汇问题,我方研究同意按我司同贵司商定的结算价格,我司承担发票金额30%的因质量等问题的经济损失。……”这是被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主动同意承担此笔费用,应考虑从货款中减去这一款额。因此,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的货款金额为:
  87744美元×70%=61420.80美元
  由于被申请人在交货质量及配额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故仲裁庭对货款的利息不予支持。
  2.第二项反请求是要求申请人赔偿未出运货物减价销售的差价损失和库存主、辅料的折价处理损失。
  如前所述,由于申请人违约在先,故被申请人基于合同赋予的权利未继续交付货物,对于此笔未出运货物减价销售的差价损失,应由申请人予以补偿。仲裁庭查验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已备货44868件麻棉服装削价内销处理得款为926400元人民币,此有1999年9月8日被申请人与石家庄××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未能交付出口服装按出口价计算总金额为321311.28美元,按8.27汇率计,折人民币2657244.29元,减去处理得款后尚损失1730844.29元人民币,此笔损失,应由申请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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