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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及茄克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此外,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又提交了一份香港CMA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LABOMIES所作的检测报告,检定结果表示2.3 O2/Yd2,未达到内在质量3 O2/Yd2的要求。关于这份检验报告,是申请人单方送检验,该检验机关未经被申请人认可,故仲裁庭对于此份检验报告不予采纳。
  由于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确认货物质量问题的有效的质检报告,仲裁庭对于本案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无法依照合同规定予以认定。
  3.关于配额问题
  申请人指称被申请人不能交货的原因是其无法解决配额。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目的港为美国。中国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受被动配额的限制,所以,当中国的卖方为出口至美国的服装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应的配额,否则就无法出口。然而,在出口流程中,配额仅在履行出口义务的最后环节时才会遇到,即卖方必须收到买方开立的有效的信用证,并根据买方的安排办理装运事宜时,才需要提供相应的配额。假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开立了有效的信用证,因被申请人的配额未落实而无法出运,则由此所引起的违约责任将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然而,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被申请人确因货物配额问题将部分合同项下的货物委托上海××公司出口。被申请人为完成本案合同货物的出运,多方设法解决配额,申请人也配合被申请人一起设法解决。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致使被申请人后来已取得的配额浪费。因而,仲裁庭认为配额问题不是本案合同不能履行的关键问题,申请人不能以此作为被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五)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延迟交货、不能交货和货物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00万美元。
  申请人称,1998年底申请人之客户美国××公司向申请人索赔284万余美元,申请人已分两次各支付了20万美元,其余的赔偿款将在今后交易中折价补偿。但申请人仅提供了美国××公司的一封索赔函,而此索赔函是在仲裁庭第二次开庭时才补交的。对于这份索赔函,申请人未进行任何的抗辩而全盘接受,是极不正常的。申请人所称的已分两次各支付了20万美元的赔偿金,未提供任何的支付凭证或者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已支付了相关费用的证据。因此,仲裁庭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据以索赔的证据不予认定。
  仲裁庭认为,基于上述仲裁庭意见(四)的分析,由于申请人首先违约,未能按期开出信用证,表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作为买方的基本付款义务。被申请人所交的部分货物,虽然作为一项事实,被申请人亦承认货物确实存在某些质量问题,但是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检验证书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以及货物品质问题与100万美元索赔款的因果关系。根据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直至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在,申请人既未证明是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没有证明自己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遭受了高达100万美元的损失,更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假如违约要对申请人产生284万美元的损害(如申请人自己陈述)。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100万美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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