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收到合同项下部分货物后,至今未支付分文货款。即使在申请人未按约开具信用证情况下,根据其再三请求,被申请人还是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于1998年8月21日将价值87744美元的12000件麻棉衬衣空运至申请人指定的美国纽约。此后,根据安排,被申请人将部分货物转交上海××公司代理出口,该公司分四批交了货,货物价值总计为273648.80美元。
申请人从指令第一批服装空运,就一直口头承诺保证付款,9月12日在石家庄市当着美国客户的面大声承诺,“不等美国公司付款给我,我先付货款给你”。9月23日,申请人还在被申请人要求结汇和立即办理货款的传真文件上签字,但一直未付诸行动。以后,虽经被申请人屡次催收货款,但申请人还是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
由于申请人未按约开具信用证,收到货后又拒不付款,特别是擅自停开合同项下的所余金额的信用证,已单方面撕毁合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被申请人的进一步损失如下:
(1)申请人拖欠货款87744美元。
(2)被申请人已生产价值为321311.28美元的服装未能出运,为挽救损失,不得不折价销售,此项损失为1730844.29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购进但尚未用于生产的主、辅料折价处理损失约191804.70元人民币。
(4)被申请人为追索申请人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发生额外支出。
(5)本反请求的仲裁费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反请求的答辩如下:
1.被申请人第一项反请求提出申请人应予驳回,理由是:
首先,被申请人在整个合同中仅发运了STYLE4801一个款号的服装,单就这一款号服装,被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合同规定这一款号应交数量为86748件,合7229打,可是被申请人只交货1000打,不能交货数量达6229打,仅这一款号不能履行量就达6倍多。再从其交货1000打的质量分析,在外观质量上没有通过美国××公司的客检,所以被申请人无“Certificate Of Quality/Inspection。”,这是信用证规定必须具备的单证之一,因为美国××公司在客检中发现这批服装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曾要求进行整改,可是被申请人却把这批未经整改的服装急忙空运到美国,造成在美国市场上滞销。美商把部分服装运回香港,并送到香港CMA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Laboratories进行检测,检定结果为2.3 O2/Yd2,未达到内在质量3 O2/Yd2的要求,证实了这批服装的内在和外观质量都存在着严重问题。正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使外商没有获得预见利润而提出赔偿,其赔偿的金额大大超过了货款,该货款已在赔偿中扣除,因此不存在再给付货款问题。
其次,被申请人在计算该1000打服装的货款金额上是有错误的,其提出货款为87744美元缺乏计算依据。因为合同明文规定,STYLE4801的单价是6.56美元/PC,计算这1000打服装(其中106打的单价为7.11美元/PC)的价款,总共应为79419.60美元。另外,按被申请人1998年12月31日信函中提到“我司承担发票金额30%的因质量等问题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一点被申请人不应失信而食言。但美国××公司收到此批服装后,发现存在着质量问题和不能交货的违约事实,只愿意支付货款的50%,作为申请人也坚持按50%考虑货款。经计算,这1000打4801款号的服装价款为39709.80美元,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是FDB中国天津,被申请人因来不及海运而改空运,运费差额计42850.80美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才是合理的。这样运费的差价就已超过服装价款,出现了负数。这都是由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所以不应支持被申请人的此项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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