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98订单货期表”系申请人自己制作的伪证,被申请人不知道亦从未签署和递交过该表。被申请人于8月28日和9月1日提交了“正确的交货日期表”,除被申请人已于8月21日交付部分货物外,其余货物已由被申请人的代理出口商上海××公司与申请人订立售货确认书出口,该部分货物的交货期应按该售货确认书的规定执行。
2.关于信用证及交货问题
(1)申请人开出的第一张信用证的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且条款不符合合同规定,被申请人要求修改,但申请人拒不修改,致使该证失效。因此,被申请人无义务按该信用证规定的1998年7月20日的装运期限交货。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第2条,被申请人可以延期交货或撤销合同。申请人指责被申请人延期交货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2)申请人开具的第二张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日期为1998年7月30日,但被申请人的通知行于1998年8月3日才收到该证,因此,该证实际上是一废证,被申请人无义务按该废证规定的1998年7月30日装运期限交货。
(3)申请人开具的第三张信用证因该证规定交货期及目的港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被申请人要求其修改,申请人未作修改,致使该证归于无效。被申请人无义务按该信用证规定的1998年8月30日装运期限交货。
(4)申请人认为其开证后被申请人无法交货严重违约,并认为没有必要也不敢继续开立信用证。事实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开出有效信用证以及其再三承诺保证付款的情况下还是交了部分货物。但此后,被申请人和其指定的代理商上海××公司均未收到货款,致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失去信任。为保护自身损失不至继续扩大,在申请人未开证、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不停止继续交货。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开具信用证已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可以延期交货或不交货,但申请人在其违约情况下还声称不敢继续开立信用证,以此为托词停止开证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它充分表明申请人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
(5)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始终未能提供合同一般条款第1条所规定的质检报告。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一份被申请人的传真件,试图证明被申请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愿赔偿30%的损失,但该传真第2款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美国××公司对已发货到美国的服装接订单号提出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的详细说明,如客户的质量索赔的投诉及商检部门的检验结果。”据此,被申请人不能在没有有效质检报告的情况下最终确认货物质量有问题,也无义务赔付相关损失。
(6)关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延迟交货、不能交货和货物严重质量问题为由索赔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如上所述,申请人索赔所依据的三项事由均不成立,因此其索赔100万美元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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