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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及茄克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申请人应赔偿违约及擅自终止合同造成被申请人按合同生产服装未能出运,减价销售的经济损失206674.08美元及库存主、辅料已处理的折价损失23201.25美元,两项合计229875.33美元。
  3.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偿付本案仲裁反请求标的10%的办案费用损失。
  4.申请人应承担本案请求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
  后被申请人又将反请求的第2项服装未能出运的减价销售损失变更为1730844.29元人民币,库存主、辅材料的折价处理损失变更为191804.70元人民币,并将反请求的第3项变更为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偿付本案仲裁请求及反请求标的10%的费用。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为了使货物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批交货,申请人于1998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F98订单货期表,被申请人于8月26日和9月1日又填就了“正确的交货日期表”,成为合同的附件。
  申请人于同年7月17日开出第一张信用证,金额为60840美元。信用证条款规定货物出厂前需有最终客户美国××公司签署的经过检验、获准装运货物的质量检验证明。随后,申请人又于7月28日开出第二张信用证,金额为130704元。该信用证条款规定货物需有××先生或美国××公司签署的质量检验证明。紧接着申请人又于8月3日开出第三张信用证,金额为400000美元。
  被申请人收到第一张信用证后,并未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1998年7月20日前交货,以逾信用证有效期1998年7月28日,直至9月11日和18日才分别将应交的7200件货物装运,逾期达50余天。被申请人收到第二张信用证后,按规定应于1998年7月31日交货,但无货可交。被申请人收到第三张信用证后,仅出运价值15万美元的货物,虽经申请人一再交涉,仍无法继续交货,严重违约,致使申请人对其失去信任,认为没有必要也不敢继续开立信用证。
  被申请人不仅延迟交货,而且在已交货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1998年8月23日开始装运的第一批服装中,客户反映质量上出现许多难以穿着的毛病,诸如袖笼、袖衩位不正确,严重吊里、吊面,前幅不对格,后幅过长,衫脚左右不对称等;第二、第三批货仍然出现此类情况,使客户难以销售,造成严重损失。
  对于这些有严重质量问题货物的出运,被申请人负有全部责任,信用证规定货物出运前必须通过客检,但被申请人对所有出运货物都未通过客检就擅自出运,致使不合格货物大量流向客户。
  由于被申请人迟延交货和货物严重质量问题,使国外客户因无法销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向申请人索赔284万余美元。在事实面前,被申请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责任,但只愿意承担“发票金额30%的因质量等问题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辩如下:
  1.关于“F98订单货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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