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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及茄克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及茄克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4月17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98CSA024A及98CSA24B两份售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9年5月31日受理了上述两份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9年8月9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亦予以受理。本案仲裁庭将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仲裁庭仔细审阅了双方分别提交的仲裁文件后,分别于1999年11月1日和1999年12月27日两次在上海开庭审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两次庭审。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及主张,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相互进行了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8年7月11日,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分别为98CSA024A和98CSA024B的两份售货合同。
  98CSA024A号合同约定:申请人(买方)向被申请人(卖方)购买各种规格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价格条件为FOB中国天津,总数量为160092件,总金额为1066309.20美元,目的港为美国洛杉矶,装运期为1998年9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在1998年7月15日前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98CSA024B号合同约定:申请人(买方)向被申请人(卖方)购买各种型号男式成人或童装棉麻茄克,总数量为84900件,总金额为656428.44美元。其余条款与98CSA024A号售货确认书相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迟延交货、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其请求如下:
  1.赔偿因延迟交货、不能交货和货物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美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则以申请人未按时开立信用证、收到合同项下部分货物后未支付货款,以及申请人擅自终止合同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等为由,在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反请求,其反请求为:
  1.申请人应付货款87744美元及其利息损失(按每天万分之四自1998年9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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