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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手套销售确认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皮手套销售确认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2月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7年11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97JHWCA265销售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0年1月10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于1997年11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97JHWCA265号“销售确认书”(以下均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货号为88—PASA猪皮头层手套5000打,货物总价为50500美元,质量标准与被申请人11月8日邮寄的样品一致;价格条件:FOB上海,目的港:德国汉堡。合同中还规定,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以买方签署的检验证书为依据;索赔应在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并须由买方提出充分证明供卖方参考,否则不予受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7年12月22日将货物装船运至德国汉堡港。货物到达后,申请人委托国际公证行——SGS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据此,申请人希望协商解决,未果。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于1997年12月10日派人到被申请人的工厂验货。验货时,发现了质量问题,即“有30%太薄,不起绒”并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验货单上加注“香港××公司保留对这批货物最终索赔权”,被申请人的代表也在该份验货单上签字确认。1997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将该批货物装船启运至德国汉堡港。货物到达后,申请人在德国的客户验收,发现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仅与约定的样品不符,且与申请人在1997年12月10日验货时的货物也不符。申请人委托国际公证行——SGS就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并出具了货物品质检验报告,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曾约定的“样品皮厚0.80-1.00mm,每箱毛重14-14.5公斤”不符。由于被申请人迟迟未对“退货还款还是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避免扩大损失,申请人只得将合同项下货物降价出售给客户,为此,每打手套价格降低3.10美元,整批货物共计损失15500美元。申请人认为这笔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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