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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热卷板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00×1250               2000公吨
  4.00×1250               3500公吨
  4.50×1250               2500公吨
  5.00×1250               2000公吨

  ×××公司要求取消上述订单,本公司接受×××公司的要求,惟×××公司需支付优质及转卖钢材市场价格的差价,按优质及转卖钢材市场价格计算,该差价为20美元/公吨。
  关于撤船损失,申请人提供了其与×××公司于1996年3月27日签订的合同以及1996年5月15日×××公司开出的因无法发运而引起的135000美元赔偿的发票。仲裁庭认为,鉴于本案合同在3月18日签订约定交货期为4/5月份,时间紧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安排船承运合同货场的做法,在商业上是合理的。该项关于撤船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利润损失210000美元、撤单损失200000美元以及撤船损失135000美元,共计545000美元。
  (五)关于利息、通讯费、差旅费、仲裁费及律师费损失及其他开支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对其拖欠的价款支付利息。但是,仲裁庭注意到,没有证据表明,在本案仲裁提出之前,申请人已将其所受损失明确地告知被申请人,从而被申请人也无从知晓损失是否已经实际产生以及明确的款额,也就无法进行赔偿损失的工作。因此,仲裁庭认为,利息损失应自本案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算,利率以年利率7%计算较为合理。
  根据上述分析和判断,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仲裁费及律师费和开支损失也应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出67794.46美元的请求,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满足其50000美元较为合理。

三、裁决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损失210000美元、撤单损失200000美元以及撤船损失135000美元,共计545000美元。
  (二)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45000美元的利息,自1999年1月8日起算,利率以年利率7%计。
  (三)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因本案发生的通讯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开支损失50000美元。
  (四)本案仲裁费应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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