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利润损失、撤单损失及撤船损失
经查,1996年3月25日,申请人与×××Mill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2exp/006-96,下称“供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事项:
1.
┌───────┬───┬─────┬────┬────┬───┬────┐
│品名 │数量/│送货 │价格/ │合同 │目的地│送货条款│
│ │公吨 │条款 │公吨 │金额 │ │ │
├───────┼───┼─────┼────┼────┼───┼────┤
│热卷板 │10000 │ 离岸价│230美元 │2300000 │中国 │1996年 │
│GOST │ │×××港元│ │ │ │3—4月 │
│380-88 │ │ │ │ │ │ │
└───────┴───┴─────┴────┴────┴───┴────┘
数量允许溢短装:+/-5%
订单号67880号
2.规格(mm)q-ty
3.00×1250 2000公吨
4.0×1250 3500吨
4.5×1250 2500吨
5.00×1250 2000公吨
规格允许偏差:根据地GOST19903-90正常卷板精密程度
3.包装:4条带作垂直包扎,2条带作横向包扎。
供货合同还规定了其他条款。
申请人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履行买卖合同,则申请人将可在150天内取得2850000美元,相当于即期2780000美元。申请人可利用该笔款项支付上述供货合同项下×××Mill公司供应钢材的2300000美元及有关运载钢材至中国的租船合约项下运费270000美元,申请人因此可得预期利润为210000美元。因为被申请人的违约,申请人因此受到利润损失为210000美元。
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其已于1996年4月16日和2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传真,要求开证及表明因撤销合同而引起的后果将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努力以减少损失、无法合理预见以及申请人所主张的利润损失超出了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或理应预料的范围等为由作为抗辩,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不予以支持。
关于撤单损失,经查,申请人提供了由×××出具的证明书一份,如下:
兹证明,根据67880号购买订单已为×××公司于1996年4月制造10000公吨热卷板,品质为GOST 380-883PS,其规格类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