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合同是否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买卖合同项下交易业经双方口头确认取消,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经查,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事项如下:
1.品质:按GOST 1050-88 08KP和/或GOST 380-88 3PS和/或GOST 380-88 2KP
规格:3.0mm×1250mm×卷 2000公吨
4.0mm×1250mm×卷 3500公吨
4.5mm×1250mm×卷 2500公吨
5.0mm×1250mm×卷 2000公吨
总量: 10000公吨
每项允许溢短5%
卷重:每卷5—12公吨
包装:制造厂标准出口包装
产地:CIS
2.数量:10000公吨
3.单价:285美元/公吨CFR FO CQD××港
(单价应为CFR FO,包括净重包装费)
4.总金额:2850000美元
5.装船期:1996年4/5月。允许分批装运。
6.装货港:××港口
7.目的港:××港,中国
8.付款条件:信用证应为提单日后150于付款的不可撤销的。用证,卖方承担年率为7%的利息.信用证应在1996年3月28日之前开出。
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关于双方对第8条付款条件的争议,仲裁庭注意到,本案的合同使用的是被申请人通常使用的事先印就的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删除了第8条的内容,并明确约定了“Payment:By the L/C At 150 days after B/L Interest rate 7 pct p.a.at sellers account.The L/C to be opened before Mar 28,96”。此句用英文打字机打就,文字意思表达清楚.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在该争议交易中的意图。
仲裁庭也注意到,该第8条印就的文字中,中文有“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等字样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未被删除,而英文则是“Terms of payment:upon receipt from setter of the advice as to the time and qualily expected ready for shipment,the Buyers shall open,20 day before shipment,with the Bank of China×××.”未被删除。就中英文的内容来看,意思表达均不完整,尤其是英文更为突出。
根据在使用格式合同进行交易时,如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专门协商并达成一致,则该特别条款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第8条印就的内容,即使因技术原因未被全部删除,也已被经双方约定的用打字机打就的文字所取代。即:被申请人必须在约定时间1996年3月28日前开立150天的远期信用证。不存在任何先决条件或开证提示。鉴于在本案中开证时间是合同的重要条件,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开证,经申请人于1996年4月16日和23日的催告仍未开立已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主张的关于申请人没有给予被申请人“提示开证”,被申请人无从履行开证义务的理由不符交易习惯,仲裁庭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