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热卷板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2月3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6×××××462028号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9年1月8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4月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8月14日上午九时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1999年12月31日,仲裁庭作出书面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情
1996年3月18日,申请人作为卖方,被申请人作为买方,双方于中国××签订了6×××××462028号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优质热卷板”(Prime hot rolled steel sheets in coil)。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12月5日,申请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买卖合同引起的损失:
1.利润损失:210000美元;
2.撤单费合计335000美元:
(1)供应商:200000美元
(2)船东:135000美元
3.通讯费和差旅费;
4.1996年3月18日直至缴清款项545000美元期间的利息,息率为每日0.05%;
5.申请人的律师费及开支;
6.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和/或仲裁员支付的费用。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均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材料及陈述。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如下:
(一)关于合同是否已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
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经申请人代表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口头确认取消此单贸易。
申请人称:
1.本合同的撤销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才有效;2.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有关双方以口头撤销本合同的声称;3.被申请人仍没有确认买卖合同被声称撤销的协议之日期、达成方式及双方声称同意撤销买卖合同的原因。鉴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清楚交代买卖合同是如何被撤销的,因此,被申请人所谓买卖合同经口头协议被撤销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而且,即使存在这样的协议,其就买卖合同的撤销也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