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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二手设备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被申请人为外商企业投资者,应报批准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未向审批机关报批的任何故意或疏忽致使质押协议失效的后果过错责任应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而不能以此而逃避其质权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还款义务。
  (3)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均是第二被申请人的持股人,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作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全体董事,对其在B公司和A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处分,应视为是第二被申请人的处分。
  (4)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的股权份额已为唐××先生签署的股权证明书所证实,该项证明书中已明确表述是为1998年5月16日质押协议所出具,显然是质押协议中股权份额及价值的一项确认和补充。
  6.正如被申请人在本案答辩中所承认,其以虚假单证取得的“货款”1100万美元,已由第一被申请人贷款给第二被申请人,并将此款投入了××炼油有限公司。对此,请求仲裁庭注意到下列各点:
  (1)第一被申请人的股东是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股东也是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
  (2)据被申请人在其答辩书中陈述,第一被申请人将非法所得货款贷给了第二被申请人,用以投入××炼油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对××炼油有限公司的投入自始是通过对在英国注册的××(××)炼油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方式完成的,显然,第二被申请人所取前述资金并取得英国××炼油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该公司在某地设立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及由A公司设立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的财产权中的一部分属于第二被申请人及其股东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
  鉴于上述各点,可以说明,质押协议是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质押协议由于被申请人的故意或疏忽的不作为而无效,各出质人对协议的无效负有100%的过失责任,并对质押协议所承诺的还款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在答辩及庭后补充意见中陈述的要点如下:
  1.关于设备质量问题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1993年签订合同后,第一被申请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二手设备,同时,申请人委派一个六人验收小组常驻美国,负责对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第一被申请人发运的每一台设备都是经过该验收小组验收并确认质量合格后才发运的。另外,在设备运抵申请人工地后,申请人又有专人负责逐台对全部设备再次进行检验,并由申请人主管设备采购的负责人签发质量确认书,确认各项设备状态完好并可正常运转。由此可见,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设备是状态完好并可正常运转的,设备后来出现的各种故障均是因×××工地路面条件太差以及操作工人违规操作或拆卸设备所致,而非设备质量存在问题。
  2.关于设备价款的贴现问题
  合同项下规定的付款条件及第一被申请人协助向申请人提供的融资安排,确实极大地缓解了申请人的资金压力,从根本上解决了申请人在采购设备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这一最关键的问题,保证了申请人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合同项下二手设备价款的贴现程序,这一程序是经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及××银行共同协商确定的。并且,对第一被申请人贴现设备价款的相关安排及贴现的具体数额等,每次均是经申请人及××银行同意认可的。另外,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二手设备及设备价款与合同规定均是完全相符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仅以某份贴现文件及实际收货文件的日期等处有所不同而指责第一被申请人进行商业欺诈,这种指责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关于申请人所称的第一被申请人多贴现的37台设备价款,所涉及的37台设备是在申请人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之时第一被申请人已采购完毕的设备,第一被申请人就这部分设备价款进行贴现时也是严格执行各方共同确定的贴现程序,且该次贴现安排也是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商业欺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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