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签订的3670号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美国二手设备388台(套)目前已到货284台(套)。由于设备及维修等各方面的原因,决定停止执行该合同,有关善后事宜协商如下:
一、以到货的284台(套)为准,停止采购活动,甲方不再承担284台(套)以外的任何设备。
二、有关284台(套)设备的维修服务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三、对于在甲方通知暂停采购活动前已得到甲方代表签字认可,但尚停滞在美国港口的55台设备双方协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在此批设备采购维修及处理期间,其全部款项由甲方下属的××企业公司继续承担与银行的来往。但由乙方负责最终的偿还。
四、此协议与前合同及协议有任何不符的地方,以此协议为准。”
1996年5月3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又达成了一份“备忘录”,主要约定如下:
1.申请人从1993年3月至1994年在××银行共贷、垫款总额为87384753.14美元,经双方协商,实际由申请人承担贷、垫款数为76373611.12美元,对超垫付的11011142.02美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责任。
2.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二手设备贷、垫款11011142.02美元的还本付息。从1994年10月2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TCH3670号合同及××银行规定办理,其中:国内外贷、垫款,双方均按在××银行实际比例分别计算。
3.该备忘录为双方1995年2月28日关于停止购买二手设备及有关善后事宜的补充协议的补充文件。
1997年6月24日,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又签订了“××集团公司、××公司欠××银行××分行贷款本息划分确认备忘录”。双方按1996年5月3日签署的备忘录中确定的各自欠××银行的贷款数额和计付利息原则,于1997年6月21日在与××银行核对截止1997年6月20日贷款本息的基础上,划分并确认各自应付××银行的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如下:
1.截至1996年4月20日双方共欠××银行贷、垫款本息共计62508502.12美元,其中:申请人欠49572671.21美元,第一被申请人欠12935830.91美元。
2.截至1997年6月20日双方共欠××银行贷、垫款本息共计42105221.71美元,其中:申请人欠27643984.39美元,第一被申请人欠14461237.32美元。
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归还各自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并对尚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及今后发生的本息,继续按以上的方式计算和划分。
××银行国际业务部对上述金额作了确认。
1998年5月16日,申请人作为质权人,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第二被申请人(并代理第三、第四被申请人)作为出质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下称质押协议)。该质押协议以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为确保债务的清偿,经中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董事长唐××、董事徐××协调,各方在质押协议中主要约定如下:
1.出质人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同意将其在A公司所占股权全部质押给申请人(质权人)。(第一条)
2.债务人、出质人连带承诺:1998年7月向债权人还债100万美元,到1998年8月底累计还款达200万美元,到1998年9月底累计还款达300万美元,全部债务本息(含偿还期利息)应于1998年底前清偿完毕。(第三条)
3.债务人、出质人如不能按期按数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则全部质押股权及其附属权益属质权人所有人公司承认上述股权自然转移。(第四条)
4.出质人承诺:1998年5月25日前向质权人交付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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