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后,由于被申请人在履行034合同过程中,延迟交货和所交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履行035合同中,延期派船接货,拒绝收货,拒付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去函索赔均遭被申请人拒绝。为此,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仲裁庭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在履行95ZW3034和95ZW4035合同时有违约行为,并确认申请人对95ZW4035合同项下货物的转售权;
2.请求仲裁庭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共计USD1061490.19;
3.请求仲裁庭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4.请求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规定,裁定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已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
申请人称:
履行034合同过程中,申请人依约开立了信用证,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后24天于1995年9月24日才装运货物,且航行时间达60多天,直到1995年11月26日运抵宁波港。经宁波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粒度不符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履行035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派船接货,申请人已备妥的货物未能在1995年底出运,直到1996年2月6日被申请人才派船运走货物。该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完全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
申请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如下:
1.034合同项下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申请人延期交货,申请人无法按计划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进口的铬铁矿加工成铬铁再出口,造成被申请人出口退税损失计USD146572.20;由于被申请人所交铬矿粒度不符合同要求,造成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USD54489.87。
2.035合同项下的经济损失
(1)由于被申请人延迟接运铬铁,使申请人已备妥待运的货物1942吨在装运港滞留45天,给申请人造成利息和仓储费损失共计USD54876.30元。
(2)由于被申请人对035合同项下返销的铬铁拒付运费和货款,迫使申请人将运至美国的铬铁转售给其他公司,造成差价损失USD882877.4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申请人的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公约》和INCOTERMS 1990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被申请人未答辩。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适用的法律
本案系争合同未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签约地、装运港和目的港、仲裁所在地均在中国,根据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合同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同时,仲裁庭考虑到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营业所在地(中国和瑞士)均为《公约》成员国,因此在《
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公约》不一致和《
涉外经济合同法》未作规定时,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