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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贸易合同纠纷和解协议效力仲裁案裁决书

确认贸易合同纠纷和解协议效力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1月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公司和被申请人上海××进出口公司1999年9月29日签订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1999年10月22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于申请当日受理了上述仲裁协议涉及的争议仲裁案。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第25条之规定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女士于1999年10月2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仲裁规则》第32条之规定,仲裁庭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案情



  1998年10月至1999年5月,本案当事人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电机、马达、齿轮箱等货物签订了14份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47004.90美元。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物的品质问题产生争议,后经协商,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9年10月19日签订了如下的《协议书》:
  “甲方:上海××进出口公司
  乙方:香港××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1998年至1999年度所进行的电机国际贸易中的品质问题达成如下意见:
  1.双方交易的14份合同的具体情况(略);
  2.由于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种种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9179元,包括报关费用、运费、修理费、检查费以及其他杂费等;
  3.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经济损失资料,原则上予以认可;
  4.乙方考虑甲方以前的合作情况,暂不提出其他的经济损失,如利润损失、为此事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等;
  5.甲方同意就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经济金额补偿,并在本协议书生效后1个月内进行补偿;
  6.考虑到上述贸易是国际贸易,为此就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书,双方一致认为应由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这样更有法律上的效力,以避免以后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再发生争议或争讼;
  7.由于仲裁所发生的必要的仲裁费,甲方同意全部承担,但应由乙方垫付,仲裁裁决生效后再一并结算;
  8.乙方同意具体负责申请仲裁的全部手续,由此发生的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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