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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文本真实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有关合同文本真实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1月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98FU012A、98FU013及98FU014号3份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由于本案争议标的未超过5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本,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5条的规定,于1999年7月22日指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详细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双方分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并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1999年9月2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如期进行的庭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进行了陈述及辩论,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庭后,双方也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第73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但由于其间适逢中国50周年国庆的一段假期,使得仲裁程序的进行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仲裁庭无法在上述期限内作出本案仲裁裁决。根据仲裁规则第73条的规定,仲裁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将本案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期限延长至1999年11月2日。
  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的请求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故决定同意仲裁庭的要求,将本案裁决书的作出期限延长至1999年11月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上述通知于1999年10月13日分别转交双方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及开庭审理的情况,作出本仲裁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



  双方当事人分别于1998年3月12日、4月7日及5月13日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编号分别为98FU012A、98FU013及98FU014号的3价售货确认书。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总价值为260588.60美元的皮衣;付款方式为由申请人开立100%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交货日期分别为1998年6月22日和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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