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开庭时,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委派人员向仲裁庭提交被申请人方×××致×××、×××和×××的传真。此传真指示×××代理其向仲裁庭声明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没有从申请人处收到任何款项;
2.在违约金付出之前,申请人必须返还所有设备;
3.申请人应协助被申请人收回给×××(即B公司的×××先生——仲裁庭注)的设备;
4.被申请人是一家独立于××Communication Systems Inc.的法人公司,而××Communication Systems Inc.又是独立于××Communications Inc.的公司;
5.被申请人在××没有办事处,×××是其惟一的营业地;
6.×××是××Communication Systems Corp.的雇员,此公司是××Communication Systems Inc.的子公司。他只是被授权代表被申请人出席庭审,他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
申请人在庭上称,合同规定,B公司是被申请人在中国地区的销售总代理,而不是申请人的代理;阶段1合同约定的设备,是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移交。×××先生拿被申请人的其他设备,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借用B公司的设备,除阶段1的设备外,其余设备已退还B公司,B公司的×××先生已签收。×××先生如私自扣下,是他与其所代理的被申请人之间的问题。
二、仲裁庭意见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释合同的法律,因此,处理本案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他两方签订的合同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合同各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B公司于1996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由于未得到被申请人总部的确认和批准,未满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仲裁庭对该协议不予认可。
(三)证据表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阶段1的设备安装、调试和开通义务并无异议,而且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取消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双方对应先退回设备(包括退回多少设备、设备应退回何处)还是先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存在分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约,应先付违约金和利息,再退货;申请人向B公司借用的被申请人部分VSAT物品已按清单退回B公司,B公司已验收;申请人是从××B公司办事处拿来的设备,从哪里拿来的就应退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