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VSAT网络设备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0月1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1998年11月26日向深圳分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12月7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
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12月7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申请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文件后,既未指定、也未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也未提交答辩或提出反请求。
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3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1999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深圳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曾于1999年3月19日将上述组庭和开庭通知邮寄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出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按时出席开庭,向仲裁庭作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
庭后,申请人于1999年6月11日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仲裁申请的补充请求》、《关于<合同书>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其他补充资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9年6月18日将前述文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前述文件后,于1999年6月29日书面请求仲裁庭再次开庭。
仲裁庭接受被申请人的请求,决定于1999年7月2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因故延至1999年7月30日开庭。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委派的××小姐按时出庭。××小姐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总裁×××于1999年7月28日给×××、×××和×××的传真。申请人在庭上回答了仲裁庭就×××的前述传真所提出的问题,并表示愿自费将合同项下的设备运到××。仲裁庭同意给双方当事人留出20天时间,在庭外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按时补交了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未补交任何材料。
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1999年10月13日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