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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为便于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仲裁庭在1999年7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席了第二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第一次庭审后补充的事实和意见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第二次庭审后,双方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订立了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编号为××。××号合同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内容如下:
  1.商品名称及数量:初榨菜籽油,10000公吨。
  2.装运期:1997年3月1日至5月20日。
  3.价格:单价为美元590元/5吨CNFF口中国防城港,总价为美元5900000元,即期信用证支付。
  4.争议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98年2月24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如下:
  1.价格:单价为美元603.25元CIF FO中国防城港,总价为美元6032500元。
  2.支付方式及时间:买方(被申请人)应于1997年2月28日前开立以卖方(申请人)为受益人、金额为100%发票金额、自提单签发日后90天付款、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买方承诺在承运船舶方面做好卸货准备时接受船长递交的备妥通知书,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以前接受,则装卸时间从当天下午 1时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下午4时以前接受,则装卸时间从下一工作日上午8时起算,等待移泊的时间损失计入装卸时间。装卸速率为每连续24小时工作日1200公吨,周六、周日和节假日计算在内。如果收货人未按上述速率卸货,则每延迟一天滞期费为80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随后,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为: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开证利息损失及保险费差额共计美元73227.85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期费美元94611.20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延迟承兑及付款利息美元117517.07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物存仓保管费美元30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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