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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菜籽油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8月24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7年2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号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8年7月17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7月20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加寄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三名仲裁员于1998年8月25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决定于1998年10月16日上午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8月25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邮寄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其后,由于仲裁员因紧急公务不能按期到庭,仲裁庭决定将开庭审理日期改在1998年10月16日下午,1998年10月13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又以传真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时间更改通知。
  1998年10月16日下午,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庭审前,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材料。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庭审后,根据仲裁庭的要求,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6日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上述材料转交了对方。
  1998年11月27日、1998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仲裁庭两次提交了补充意见和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转交给了被申请人。1999年1月7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对申请人三个意见的补充说明”,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材料后于1999年2月2日再次提出了“补充意见”,针对该“补充意见”,1999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申请人补充意见的说明及附件”,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此“说明及附件”后,于1999年6月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此“补充意见”由深圳分会秘书处转交给了被申请人。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仲裁庭难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向深圳分会秘书长要求将本案裁决作出期限延长至1999年8月25日。1999年5月24日,深圳分会秘书长同意了仲裁庭的上述要求。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上述延期裁决的决定通知了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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