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的数额
虽然申请人提供的付款证据载明被申请人(包括通过石化油库)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8039228.45美元,但双方商定用于结算本案合同货物发票项下的货款共计29笔,总共只有4478240.71美元。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供的石化油库的“说明”称石化油库为支付本案涉及的49批油品的货款,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及美元共33笔,总计金额13635399.53美元。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这些款项全部是用于支付本案合同货款的证据。申请人只承认收到本案合同货款4478240.71美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只能认定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合同货款共计4478240.71美元。仲裁庭认为,石化油库在“说明”中称其与申请人签署过多份油品买卖合同,不足以说明本案所涉合同关系属石化油库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与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其他贸易关系,石化油库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由该双方另行通过适当途径结清。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先后分49批交付轻柴油共计90712.59公吨,货款总额为13650937.57美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478240.71美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案五份合同货款9172696.86美元。
(五)关于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本案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申请人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按本案合同规定的办法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利息自每笔欠款应付之日(即提单日的第六十天)起,暂计至1999年6月1日,利率为双方约定的此期间美国万国宝通银行最优惠利率加2%,仲裁庭认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利息应按上述约定计算,申请人为此提供了详细的计算依据,仲裁庭认为应予采纳。按此计算,被申请人对本案五份合同欠款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共计941929.24美元。1999年6月1日后至实际付清货款日止的货款利息,被申请人亦应按此约定支付。
(六)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26747.82元。
三、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本金9172696.既美元及其银行利息941929.24美元,合计应支付10114626.10美元。1999年6月1日后至实际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26747.82元。
(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