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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1997年12月2日、1998年2月6日及同年的2月9日、3月13日、3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97G1207S、98G0141S,98G0181S、98G0248S、98G0312S等5份轻柴油售货合同,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按照97G1207S号售货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轻柴油7000公吨,卖方有权增减数量10%;价格为FOB香港186美元/公吨,装运港为香港;付款方法为,卖方须在提单日起60天内(提单日计第一天)收到买方汇出的全部货款,若买方延期付款,卖方将向买方自付款日期后(即提单日的第60天)起,按照美国万国宝通(银行)最优惠利率加2%的数目收取利息;1997年12月底之前,货物分批装运;货物在装港通过连接输油管及岸上管线的法兰后,货权及风险即由卖方转移买方。
  2.98G0141S号售货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轻柴油25000公吨,卖方有权增减数量10%;价格为FOB香港148美元/公吨,装运港为香港;提货日期为1998年3月20日之前,分批装运;付款方法、货权及风险转移方式与97G1207S号售货合同相同。
  3.98G0181S号售货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轻柴油25000公吨,卖方有权增减数量10%;价格为FOB香港151美元/公吨,装运港为香港;提货日期为1998年3月底之前分批装运;付款方法及货权、风险转移与97G1207S号售货合同相同。
  4.98G0248S号售货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轻柴油12000公吨,卖方有权增减数量10%;价格为FOB香港138美元/公吨,装运港为香港;提货日期为1998年4月20日之前,分批装运;付款方法及货权、风险转移与97G1207S号售货合同相同。
  5.98G0312S号售货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轻柴油25000公吨,卖方有权增减数量10%;价格为FOB香港149美元/公吨,装运港为香港;提货日期为1998年4月底之前,分批装运;付款方法及货权、风险转移与97G1207S号售货合同相同。
  双方因履行上述5份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将争议提交深圳分会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偿还拖欠申请人的货款9172696.86美元及其有关的截至1999年1月29日的利息639430.78美元(1999年1月30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26747.8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1999年6月2日,申请人将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中的利息损失由639430.78美元变更为941929.24美元,该利息计算到1999年6月1日。此日期后的利息损失,申请人仍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具体数额由仲裁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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