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款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6月1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12月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第一被申请人××实业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铸造厂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20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1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1999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深圳分会仲裁庭开庭。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出席了庭审,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出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补交了材料。
本案有关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均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第二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1999年6月15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5年4月28日,申请人作为贷款人,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第二被申请人作为借款担保人,三方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的主要约定如下:
1.借款人依本协议取得之贷款仅作借款人新购买1台莱斯800吨压砖机的购置设备资金用途,借款人需就此开设专用账户。非经贷款人许可,不得挪作它用。贷款人有完全的权利了解及监督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形。
2.贷款货币为美元169000元整。
3.贷款期限自1995年7月1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为两年。期满时借款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
4.贷款利率以年息12%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月利息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息÷12
5.自贷款进入借款人账户次日起计,借款人分四期还本付息。
(一)第6个月:还本金42250美元加利息10140美元,共计52390美元。
(二)第12个月:还本金42250美元加利息7605美元,共计49855美元。
(三)第18个月:还本42250美元加利息5070美元,共计47320美元。
(四)第24个月:还本金42250美元加利息2535美元,共计4478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