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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螺纹钢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人于函件中订明所欠货款利息按年息15%计,被申请人一直以来并无异议。再者,该信内提到对申请人造成39万美元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案,如数提出索偿,足显示被申请人同意接受申请人之索偿,包括货款之利息。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时付货款,影响申请人资金周转,需向银行借贷。银行向申请人索取之利息从1995年 1998年为年息9%至13.25%。如果裁定被申请人未有同意所欠货款利息按年息15%计,被申请人所欠利息亦应以申请人须付之利息计算。
  被申请人答辩的要点如下:
  (一)由于申请人的违约,以致被申请人无法根据合同开出信用证,并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业已终止。
  根据合同第(8)条规定,买方(被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具备两个条件:收到卖方预计装船日期及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和在装运前20天。可是,卖方(申请人)没有根据合同规定发出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装船数量的通知,而且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属于一段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被申请人)无法确定装船期,也就无法确定开证日期,这样也就不可能根据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付款条件——开出信用证是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买卖双方履约和保障的基础。由于申请人的违约,被申请人无法也不可能开出信用证,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时的行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业已终止。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业已终止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人为转移市场风险,强行发货;被申请人以代售人的身份安排提货,并合理代售货物。
  由于市场行情的急剧下跌,申请人为了转移市场风险,于1994年5月15日强行发货,并提交了单据。被申请人考虑到和申请人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发货置之不理,而是在货到中国后,以一种代售人的身份安排提货,并合理代售货物。由于国内用户一直拖欠货款,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汇付代售货款,而作为代售人,被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是代为或协助催收货款。在这方面,被申请人作出各种努力向国内用户催收货款,包括采取各种法律途径。目前,有关案件历时数年,正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之中,由此,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收回代售的货款,不能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代售货款。由于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恶化,被申请人没有能力向申请人垫付代售货款。
  (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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