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成交确认书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欠款11700美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在庭审后又提出了变更仲裁请求,其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付所欠货款11700美元。
2.按照中国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欠款滞纳金。时间从1998年1月9日计至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11700美元为基数,按每万分之五计算。
3.赔偿生产厂家模具等直接损失81760元人民币。
4.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据以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7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F市就进料加工吊灯头连灯座签署了一份确认书,根据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吊灯头连灯座样品及负责进料生产该产品所需的电玉粉、阻燃耐温塑料T2和电源线,申请人据此生产出10万个吊灯头连座,总价款45000美元。确认书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提供了样品,并于1997年8月23日通过海关进口生产3.5万套吊灯头灯座所需的各种材料直接送抵生产厂家——G省Y市二轻电木五金厂。生产厂家生产出产品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厂家验货,经过验货,被申请人提出产品存有某些外观问题(对质量双方无异议),要求予以改进后才能出货接受。就验货中发现的问题,双方于1997年11月1日签署了一份备忘录。生产厂家根据备忘录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了改正,此后被申请人再次检验,确认完全符合其提供的样品之后,同意出货,申请人暨生产厂家向G省Y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报出口,该局对产品进行检验后,签发出口商品放行单,由阳江海关核准放行。申请人于1997年11月25日、12月16日及1998年1月5日分三批将3.4万套吊灯头连灯座成品出口给被申请人,价值15300美元,被申请人也确认收到了全部货物,但仅支付货款3600美元,尚欠11700美元却拒付至今。申请人曾多次致函被申请人催付欠款,并尽快提供生产所需材料,以便厂家继续加工余下的产品,但被申请人却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拒付。
综合被申请人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成交确认书清楚订明卖方负责保证产品品质,并五条款要求买方在发货时必须验货及签发验货合格证明文件。
(2)被申请人于1998年2月5日通知卖方,货到英国后发现产品品质有问题,卖方不仅没有让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通知买方去做品质检验,而且以一张凭证作供词,将责任转嫁给买方。
(3)被申请人已于1998年4月10日将运往英国的货物23939只具退回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于4月15日同意并收回该批退货,被申请人亦于6月24日寄律师信给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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