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丧失实体求偿权。申请人作为[97]深国仲字第××号案的被申请人以货物不符合合同及质量异议拒付货款,[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其反诉请求所涉及实体权利有无被侵犯作出了相应认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卖方)交付了柴油发电机组完全具备合同附件第10条第2款所描述的并车功能。该机组在安装调试及运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均及时给予了修理并更换了部分零件。因此,被申请人(买方)以发电机组缺少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并车功能和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在本案所列举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风扇叶片折裂、水箱漏水、电缆破损等,均在[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中反复陈述,被申请人也作了一一陈述,据此,[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方对此有上述认定,而且,其中最重要的认定依据是深圳分会所委托的检验机构已对发电机组发电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测试结论。
有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以在程序上行使其请求权,但鉴于其请求事项所涉及事实及依据等实体部分已由[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予以裁决,因此,按仲裁规则,深圳分会可以受理本案,但应根据已裁决的事实部分,裁决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并令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柴油机、发电机均有牌号,仅是控制柜无标牌;被申请人已依约提供了全套单证,申请人已接受并实际使用了合同标的,且远远超出合理期限。
对于第2点争议,除了前文申请人的索赔依据,申请人还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1)条(1)款的规定,未及时提供配套设备总并车屏(柜),不能保证负载平衡及并联运行,导致其增加支出(母排加长2米等等之费用);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10)条(3)款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接到通报,未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1996年9月前提出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拖到10月、12月,甚至1997年2月才到现场,保修期内,机组发生了事故14次之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质量问题已依合同约定解决,[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此已作了认定。对降温风扇折裂及水箱漏水、电缆爆裂、循环软管漏水及储能开关等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庭审后已确认以下要点:
风扇叶片、水箱、电缆等质量故障,在申请人提出后,被申请人均按合同约定,及时免费予以更换;
上述问题并未涉及本案标的物发电机组主要功能;
储能开关损坏是在保修期届满后正常的机械耗损,有书证显示被申请人已购买其中一个新的开关,其余未更换开关(即申请人所聘请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所称丧失功能部分),被申请人可以更换新开关加以彻底改善,但因被申请人不更换而导致丧失部分自动开合功能,此不在质量问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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