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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检验报告转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
  按照仲裁规则(1995年文本)第18条的规定,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在1998年2月24日及3月27日的材料中提出反请求。[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于1998年4月6日复函买方被申请人,告知反请求的提出已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
  [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经获批准延期,于1998年5月5日作出了[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该仲裁庭裁决买方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
  1998年5月13日,深圳分会受理了买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买方请求裁决卖方被申请人:
  1.赔偿因发电机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52万元;
  2.全面免费检修机组,更新4只C801N开关(包括储能机构4只)。
  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买方申请人要求对四台发电机组的质量全面鉴定检查。
  买方申请人于1998年8月1日变更其索赔,在庭后于8月8日提交的“代理词”中明确的索赔数目是人民币94.81万元;依据如下:
  1.缺并车柜我方增加支出13万元(母排加长2米、四控制柜与母排连接电缆200米、施工等费用)。
  2.停电损失:
  A.风叶断裂不能发电26天(等于全厂停产8.5天)
  员工薪资:28万元÷12.16(天)×8.5(天)=11.25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8.5:38.27万元
  B.电源总开关损坏停电13天(等于全厂停产4天)
  员工薪资:28÷21.16×4=5.29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4=18万元
  3.四台控制柜开关,因贮能机构损坏,导致主开关拉弧而损坏,不能送电,价值共8万元(包括贮能机构)。
  4.更换总开关及各种密封垫劳务费1万元。
  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和书证。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进行了辩论,作了最后陈述,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及代理词补充意见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要点归纳如下;
  1.四台柴油发电机组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指卖方是否已依合同第(9)条的规定交付了有关合格证书、产地证书、质量证书及发电机有关标牌等。
  2.四台柴油发电机组的质量问题及因此而导致的被申请人的保修义务之履行及对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于第1点争议,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2)条,所交货物中的柴油机为美国制造;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柴油机厂家发出的合格证书、发电机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直到1996年9月才提交部分英文单据;四台控制柜无标牌,无法确认出厂日期、技术指标、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机组整体缺统一标牌,导致无法与质量保证书、生产厂家对应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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