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卖方负责提供土建资料及设备技术资料,卖方负责提供本设备的免费调试。
(5)卖方负责一切有关发电机组之免费安装。
(十四)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或卖方不能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受害一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追讨赔偿。
(十五)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并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买卖双方均无权利向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提出重审。
(十六)验收方式
验收货物分两次进行,首次为香港发运前2人次三天在香港验货。第2次为深圳工厂,此次为最终验收。
(十七)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合同附件第(1)和(2)对标的产地和厂家的规定与合同(三)条的规定一致,所不同的仅是在康明斯和史丹福两译音词后加了英文单词。
合同附件第(10)条(2)款对发电机组的并车功能作如下描述:
机组基于手动起动,最先起动的一台会投入母排,然后并车系统会收集机组输出与母排作出比较,同时调校机组车速。当车速配合母排频率时,系统会开始比较相位,当相位一致时,将第二台机组之输出开关合上并车。并车完成后,系统会开始监察每台发电机输出负载,并根据负载分配器设定(可由用户调定在20%—100%)进行负载分配到机组上去。
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卖方于1997年1月23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深圳分会于1997年2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合同第一个争议案(受案号:[97]深国仲受字第××号)。卖方在仲裁申请书申请求裁决买方:
1.支付拖欠货款港币1861500元及利息;
2.承担仲裁费用及依《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规定的办案合理费用。
买方辩称:
1.卖方出售的四台发电机组缺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附件第(10)条(2)款并车功能,不能共同负载和负载平衡分配,无法并联运行。
2.到货与合同不符,卖方未依合同提供有关证书。
3.发电机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间,出现故障14次之多。
1997年6月25日,[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买方要求仲裁庭委托中间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赞同。仲裁庭满足当事人这一要求。
1998年3月13日,广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广东)省质监认字(052)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在“注意事项”栏中明确载明: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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