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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机床买卖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五)仲裁庭仔细分析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认为申请人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及索赔实际上就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申请人声称其购买设备所期望的利益完全落空,其新产品不能按计划开模而需交他人开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被申请人声称其完全及时地履行了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究竟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请专家对设备进行调试,以查明现状。1998年2月9日,仲裁庭聘请的专家在设备现场对设备进行了调试,2月10日,电气工程师F先生和高级工程师G先生共同出具了—份意见书,意见书全文如下:
  “我们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的委托,于1998年2月9日到M市××公司,就其对所进的一台N牌公司生产的KBF—1000型数控镗铣床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核实。
  申请人提出的四点质量问题见‘申请人对补充证据的说明’。
  我们的检查、核实工作是在仲裁委员会主持并有双方委托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人工程技术人员配合演示操作。
  一、操作演示的情况。
  首先,启动机床,显示屏上即出现EE006号Z轴断线报警。当启动伺服单元时,立即引起机床死机,无法进行操作。采取××牌数控机床公司提供的临时取消Z轴控制的措施,使主轴可以运转在MDI(手动数据输入)方式下,手动输入S600M3指令,即每分钟600转正向运行指令,指令运行后,显示屏显示的实际转速与操作面板下方数字显示的实际转速均为2250转/分,与输入指令不符,此时主轴转速修调软键功能无效,而主轴转速修调旋钮有效。经询问申请人工程技术人员后得知,系统目前运行的软件程序是N牌数控机床公司在其机床出现故障后提供的新软件程序。我们要求重新启动原配的软件程序,当同样输入S600M3指令,主轴运行后,调整主轴转速修调旋钮无法改变主轴转速,而调整主轴转速修调软键时,主轴转速无法改变,并在按下软键后1分钟左右,系统出现报警。我们让操作人员再一次启动新软件程序,进行了不同指令的主轴运行,除无软键修调功能外,主轴运行正常,指令值与实际值相符。
  对于Y轴高频噪音及振动,在我们检查中无法核实。因申请人在补充证据说明中指出此故障为间歇性的;同时由于Z轴故障伺服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无法运行Y轴,故无法确定。
  二、分析判断
  1.N牌数控机床公司提供的软件程序有明显问题。
  在第一套软件程序中,手动修调无效,而软键功能在允许修调条件下按动即报警;在第二套软件程序中,手动修调有效,而软键功能已被取消,两套软件程序在主轴控制中不同结果是明显的。
  2.机床的数控部分或驱动部分存在不稳定因素及故障。
  第一次主轴运行出现了指令与实际值不符的情况,而在后几次运行中,主轴运行一直正常。对于Z轴出现故障及报警,据操作演示人员解释,与此故障有关的电缆与电机外围故障均已被排除,因此只剩下系统问题。
  3.缺少设备电气图纸与备件。
  合同规定附有的设备电气图纸(英文)与备件尚未提供,影响到设备存在问题的分析判断。
  综上情况分析,我们认为申请人公司对该设备提出的质量问题基本属实。这些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维修办法进行修复,恢复设备正常功能。”
  (六)根据上述的专家意见书,仲裁庭于1998年3月12日作出中间裁决书,要求被申请人于中间裁决作出之日起60天内,对上述质量问题通过维修办法进行修复,恢复设备正常功能,并协助申请人对设备进行最终验收。
  (七)被申请人为执行中间裁决,委派两位工程师H先生、I先生从1998年4月28日至5月18日对设备进行了检查与调整。199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要求将修复期限延至1998年5月31日,仲裁庭经研究决定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1998年5月21日,仲裁庭收到该两位工程师于1998年5月19日出具的“调试维修总结”和“调试维修其他问题”。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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