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公约》,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本就未违约,更谈不上根本违约,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合同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申请人提出索赔的请求,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以委托他方开发模具造成损失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自然谈不上损失之赔偿问题。其次,申请人即使有权提出索赔,也仅限于机床本身。至于申请人利用该机床生产多少产品,委托他人开发多少模具,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完全是其公司内部的事情,被申请人根本无法预料。从法理上讲,被申请人对于与本案毫无关联的损失及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损失不能负赔偿责任。再次,申请人称其委托他人开发模具的依据不过是一些报价单,这表明申请人根本就未支付这些费用。
(四)申请人操纵M市BA公司故意刁难被申请人,其目的是想拒付剩余货款,此乃引起本案纠纷的重要原因
M市BA公司乃申请人选定之供货商和培训单位。根据订单附件8约定:机床所需之编码板、服务板及CPU板等备件应由M市 BA公司直接提供。M市BA公司未能及时提供这些备件且缺乏培训能力,导致控制系统及编程培训不能正常进行,这完全是M市BA公司的责任,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因与M市BA公司过去存在着合作关系而选定了M市BA公司,M市BA公司本应急申请人之所急,积极设法履行合同义务,可是,当被申请人飞往I国同BA谈判时,I国BA公司称,由于维修合同是申请人指定同M市BA公司签订,坚持一切备件均应由M市BA公司提供。被申请人只好同M市BA公司谈判,而M市BA公司又极力推诿。种种迹象表明,M市BA公司不仅未积极履行合同,反而在阻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这一切都得到申请人的操纵和支持。因为,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20%货款即8万美元,如果申请人撇开被申请人直接购买三块备件及培训,仅需1万余美元。由此可见,申请人及M市BA公司不能履约及阻挠被申请人履约的重要原因在于不想支付8万美元的余款。控制系统备件未提供及编程培训未进行的责任完全不在被申请人一方。
二、仲裁庭意见
(一)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到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而本案所涉货物已运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安装调试中出现问题,因而决定将安装调试地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
(二)双方当事人承认,本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6年4月8日开出了信用证,并于1996年10月7日至23日在I国对设备进行了预验收,1996年12月12日货物运到目的港M港,12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取得了合同总额80%的货款,即320000美元,因双方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争议,所以申请人没有支付合同总额20%的货款余额给被申请人。
(三)鉴于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存在问题,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设备的遗留问题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5日前补齐资料、提供所有备件、随机工具、刀具,6月20日前排除设备新故障、解决设计不完善之处,6月25日前完成数控系统培训并签署培训终结协议书,并出具生产商对设备进行免费保修服务的支持协议等。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补充协议。
(四)申请人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M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该局于1997年10月13日出具品质鉴定证书和数量检验证书,品质鉴定证书表明:该铣床自动检测系统出现故障报警,不能开动运转,其他检验项目无法进一步检测。数量检验证书表明:短缺6轴编码器板、伺服板、CPU板三块板及英文版电气图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