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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机床买卖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B.KBF—1000遗留问题:
  1.有关该设备的所有资料,尚未提供的,应于6月15日前补齐。
  2.所有备件、随机工具、刀具等应于6月15日前提供。
  3.培训:ABCNC(数控系统)培训应于6月25日前完成,并由双方签署培训终结协议书。
  4.设备新故障:应于6月20日前排除,并恢复正常。
  5.设计不完善:应于6月20日前一并解决。
  C.L/C修改:
  1.有效期修改至1997年6月30日止。
  2.增加A.1中有关乙方与I国S公司之保修协议正本及B.3中的培训终结协议正本作为议付附加文件。
  3.以上修改甲方在5月30日前提供银行L/C AMENDMENT TELEX COPY。
  D.其他:
  1.本协议与合同7—1—95M00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合同7—1—95M002一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7年8月14日,申请人根据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深圳分会进行仲裁。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退还7—1—95M002采购合同项下货物,返还申请人已付之贷款USD320000.00。
  2.赔偿申请人已付货款的利息USD15500.00。
  3.赔偿申请人由于无法利用采购设备开发模具,而不得不交由他人开发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4.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为仲裁支出的律师费、旅差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依双方约定开出信用证,确定最后交货期为1996年7月31日。1996年10月7日至23日申请人在I国对设备进行了预验收,1996年12月18日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议付了80%货款,即USD320000,1996年12月12日货到M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给申请人合格的货物,也缺乏按合同要求进行技术培训与维修的诚意与能力,主要表现如下:
  一、机床存在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主轴转速设定故障
  根据合同附件(S SPINDLE ROTATION PROGRAMMING INCLUDED),该机床具备转速设定功能,即用户可根据加工的性质、材料和刀具等不同要求,通过指令在10转/37至2250转/分范围内,选择设定合适的主轴转速以满足加工工艺的要求。同时,还可通过主轴转速修调钮或主轴转速修调软按键改变主轴转速。
  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床在最初的安装调试时就无法正确实现该功能。其实际表现为:当输入指令设定主轴转速为600转/分时,主轴实际转速有时达到2250转/分,且通过主轴转速修调钮或主轴转速修调软按键都不能改变主轴的实际转速。
  2.Y轴高频噪音及振动问题
  根据合同附件一,该机床应具备三轴联动功能(即合同所述:……MACHINE COMPLETE WITH NUMERICAL CONTROE ALLEN-BRADLEY (AB—10/365) 3-AXES SIMULTANEOUS CONTROL)。
  而事实却是:机床在最初的安装调试时,Y轴在停止或运动状态下,都出现高频啸叫并伴随机床振动。虽然该故障的出现是间歇性的,但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
  3.控制面板上的主轴转速修调软按键故障
  根据合同附件内容:SPINDLE SPEED OVERRIDE SELECTABLE VIA SOFTKEY INCLUDED。用户可以根据加工工艺的需要,通过按动主轴转速修调软按键来增减主轴转速。
  而被申请人供予申请人的机床的情况是:当按动该软按键后,却引起机床死机。
  尤其是,被申请人和生产厂家对该故障的处理办法竟是违背合同、极不负责任地取消合同明确应有的这一功能。
  4.EE006Z轴断线报警故障
  按照合同,被申请人理应提供给申请人一台完整、合格的现代化数控铣床。而报警现象显示,机床本身明显带有故障,且该故障一旦出现,便立即自动关闭机床驱动系统,引起机床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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