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软骨素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10月1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于1997年4月4日签订的××号售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于1997年8月21日寄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
1998年4月9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1998年5月26日,仲裁庭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双方各自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有关提问,并互相进行了辩论。庭审后,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双方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所有意见及证据材料均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进行了交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案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双方争议、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4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SP97—F032号售货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硫酸软骨素(CHODROITIN SULFATE)600公斤,单价为每公斤144.20美元(C&F NY by Air),合同总价为8652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时间为收到买方信用证后15日内装运,装运港为北京,目的港为纽约。后,双方将硫酸软骨素的数量由600公斤增加至900公斤,合同总价为146040美元。
1997年4月15日,申请人开出金额为86520美元的信用证。1997年5月6日,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将开证金额增至146040美元,并于1997年5月7日再次修改信用证,对货物品质规定为:“500 KGS CHODROITIN SULFATE+95 PCT400 KGS CHODROITIN SULFATE+85PCT”。
1997年5月9日,被申请人开出上述货款的发票,总金额为146040美元,包括:含量为95%以上的硫酸软骨素200公斤,单价144.2美元,共28840美元;含量为95%以上的硫酸软骨素300公斤,单价176美元,共52800美元;含量为85%以上的硫酸软骨素 400公斤,单价161美元,共644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