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9月2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6年11月4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23日就深圳分会对本案的管辖权提交了“仲裁抗辩书”,1997年4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本案的管辖权作出决定,认为深圳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1997年4月21日,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1997年10月5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应仲裁庭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4月21日。1998年3月16日,仲裁庭在深圳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1998年4月21日,应仲裁庭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再次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7月21日。
为了查明有关事实,应仲裁庭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于1998年7月20日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9月21日。
1998年9月21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
一、案情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的附件中提供了其据以申请仲裁的××号合同。该合同的卖方为申请人,买方为被申请人,签订日期为1996年1月22日,卖方栏下盖有申请人印章,买方栏下有张×签名。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499.2吨TTR20天然橡胶,单价为USD1,565 PER MT.CIF××,CHINA。装运期为当年2月底或3月初。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并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无其他规定,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担。
申请人称: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1996年3月8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开出××号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按合同及信用证条款规定于1996年3月10日将合同项下499.2吨天然橡胶装船,并按合同及信用证条款规定将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行交付给开证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由于开证行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提出不符点,被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因此开证行拒付货款并将上述全套单据退回申请人。为此,申请人依据合同向被申请人提出付款请求,然而虽经申请人多次去函、去人催促、交涉,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致使该批货物在××港滞留长达数月之久。申请人于1996年5月18日致函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其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然而被申请人却置商业道德与贸易准则于不顾,对此不予理会。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申请人不得不自行处理该批货物,从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鉴于申请人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而被申请人严重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1条、第
74条、第
78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特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