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诉称,进口设备的价值仅为35.66万美元,这也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负责进口的全套设备,是以系统为单位的,有的系统中有数台主机或辅机,但申请人仅承认其中一台,甚至全部不予承认。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分批从国内外增加运进了许多机器设备,但申请人对调整后运入的设备全部不予承认。此外,申请人为了推卸责任,故意压低被申请人的设备投资额。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被申请人进口的230万美元的设备价款中尚包括技术投资和其他事项,然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仅列了一项“设备投资”。此外,根据合同规定,设备价款采用CIF价格。被申请人为了进口设备支付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包括海运费)等近20万美元。按照国际惯例,上述费用理应计入进口设备的投资价格,但申请人却只字不提。
(三)商检报告有违程序、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不予采信
1996年12月前,合资中方隐瞒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对进口设备申请了商检。同年12月11日,××省商检局在违反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商检证书”和“价值鉴定证书”,认定全套进口设备不合格,并据此对设备作了低价甚至零价评估。更为严重的是,申请人提供商检的不是全套设备,而仅仅是部分设备。申请人以部分设备的商检价值来否定被申请人的全套设备的实际投资,完全是歪曲事实。
据查,所谓由××省商检局出具的商检报告,实际是由××市商检局一手操办的,其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表现在:
1.“商检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结论错误
(1)光绘机,是合资中方在工厂卸货时使用铲车不当而摔坏的,并非在运输中损坏。合同规定,国内运输由合资中方负责。
(2)照相机,不属于关键设备,光绘机可替代照相机。
(3)液压剪切机,完全可以剪切成型板,另有一台大型的剪板机也同时在使用,所以完全可以满足生产的要求。
此外,被申请人还列举了全自动贴膜机、真空贴膜机、曝光机、大型电镀线、蚀刻机等商检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2.“价值鉴定证书”与事实不符,结论错误
(1)曝光机DMIL—930型,实际有2台,而“价值鉴定证书”仅列1台。
(2)“价值鉴定证书”所列“曝光机”UV36,实际不是曝光机,而是UV干燥机。
(3)“价值鉴定证书”否定了投资设备包含的其他内容,商检部门没有认真审查合同,以偏概全。
(4)“价值鉴定证书”称商检的财产是全套设备,然实际商检的仅是一小部分设备。商检部门未经认真审查,对财产概况的结论完全错误,其鉴定结果当然也必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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