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层软硬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设备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多层软硬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
 设备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9月1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外合资××电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美国××成套技术工业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签订的“多层软硬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设备购买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3月24日提起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人于1997年7月21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答辩书及证明材料),原定于1997年8月25日在上海开庭,后因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28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暂缓仲裁程序,理由是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所涉××省商检局出具的商检报告与事实不符、商检程序违法,并据以向经办商检的××市商检局申请复议。而该商检报告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故在复议报告下达前,被申请人无法提出答辩意见。仲裁庭同意被申请人的上述要求,并决定延期开庭。其后,申请人于1997年8月12日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要求提出异议,并向仲裁庭提供了××市商检局涉外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一直未对该项目正式书面申请复议。申请人又于9月5日和10月5日两次致函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要求尽快安排开庭,理由是被申请人向××省商检局提出的重新进行价值鉴定的申请并未被正式受理,由此将无限期地拖延仲裁程序,申请人的损失也将扩大。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受仲裁庭的委托,于10月16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明××省商检局已受理其申请的证据,否则将安排开庭。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仲裁庭遂于1997年12月16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双方各自就本案事实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庭审以后,双方当事人又分别提交了补充材料。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决定至设备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为此,仲裁庭无法按照《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经报请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同意,决定延长本案裁决期限5个月,至1998年9月20日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