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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衣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遂申请人提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判令被申请人赔偿以下款项:
  1.F816004项下货款42000美元及其利息损失计16035元人民币(利息计至申请仲裁日);
  2.F816004项下出口退税损失26559.83元人民币;
  3.31000件货物的预期利润损失292620元人民币;
  4.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人民币;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又支付了申请人F816004项下的货款42000美元。因此,开庭时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后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经仲裁庭同意,确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承担31000件货物的预期利润损失35255美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折合××美元)。
  申请人诉称: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规定进度安排各加工厂为被申请人加工生产100000件货物,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开出即期循环信用证,而仅就每次出运的货物开具单票信用证。自1998年元月2日至今,被申请人共开出5份信用证,要求出运的货物总数量共69000件,并已全部收妥,申请人所交货物总值共569600美元。截至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了货款527600美元,后又补清了剩余的42000美元。
  但是,被申请人对剩余31000件货物拒不履行开证义务。1998年5月4日,被申请人要求将该31000件货物的价格由每件USD8.40/PC变更为USD7.40/PC,付款方式要求变更为D/P;1998年5月7日,申请人给予确认,并于同日收到被申请人要求尽快装运函电。5月11日,被申请人又突然要求将该31000件与另一订单项下的货物重新包装后出运,但是被申请人当时并不能确定另一订单数量,致使该31000件又未能及时装运。1998年5月28日,申请人再次致函被申请人要求安排出运,但被申请人却于5月29日回函,拒收该剩余31000件货物。由于本案货物系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特定要求为其定做,被申请人拒绝收货导致申请人的31000件货物至今库存,短期内无法转售给他人。
  被申请人的无理拒付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31000件货物的预期利润损失,计算依据为:
  预期利润损失=外销合同价-收购价
  =904020-1611400=292620元(折合35255美元)
  外销合同价=7.4美元×31000件×8.3=1904020元
  收购价:共1611400元其中:
  A:48.66元×15000件=729900元
  B:51.5元×6000=30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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