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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平板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冷轧平板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7月3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公司于1997年5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了YMGC97004号冷轧平板售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12月15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4月8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97年5月28日,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通过传真书面确认了编号为YMGC97004购买俄罗斯产冷轧平板的合同条款,同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正式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上打印的日期仍为1997年5月28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进俄罗斯产4300吨冷轧平板。单价:USD38750MT,价格条件:CNF FO CQD上海,总价款:USD1821250.00。装运港:俄罗斯纳霍德卡港,目的口岸:中国上海。装运期限:1997年7月25日前。付款条件:买方开立自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180天远期信用证。货物的质量标准:08YU ACCDRDING TO:19045—80,误差标准按TO GOST19904—90。包装:工厂标准的出口包装(防水和金属合包装)纵横两方向由金属捆扎,并固定在一块垫木上,每8吨为一捆。合同还约定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CIB)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域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港后55天内根据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997年7月8日,申请人依约开出信用证。同年7月19日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显示货物总重量为4959.67MT。同年7月24日,承运合同货物的“吉星”轮到达目的港上海东昌港务公司。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对船上货物进港检验,发现货物破损,并予以批注。申请人依约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了该批货物存在残损锈蚀情况。8月22日又通过SGS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与CCIB基本相同的检验报告。据此,申请人希望协商解决,未果。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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