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申请人请求深圳分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则辩称:
一、申请人出售的四台发电机组缺一并车柜,无法实现买卖合同附件中第(10)条(2)款并车功能,完不成共同负载,完不成负载平衡分配,无法并联运行。
二、至于申请人提出:“由于被申请人……增加合同未约定的单证……即交流发电机原厂家发出的质量证书……。”而事实上,合同中第9条(8)款,明确规定:发电机组原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书。合同附件中第一条,柴油机引擎及制造厂:康明斯(Cummins),KTA19G,英国。而到货与合同不符。不符处为柴油机引擎为美国制造。1996年4月初申请人方的廖威英先生致函给被申请人要求:能接受信用证上之不符合点……。当时被申请人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同意在付款方式不变的条件下,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到 1996年5月20日,但申请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仍未提供有关单证。
三、事实上,申请人出售的发电机组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该发电机组在5月27日调试机不到1分钟,2#发电机组输出短路引起爆炸,经检查双方确认,因电缆绝缘发生问题而被击穿。经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对其他三台机组也需全面检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对四台机组检查,都存在着电缆绝缘不合格问题,被申请人强烈要求全部更换,经生产厂及卖方现场验证,确需更换。发电机组(四台)运行中存在振动及摆动过大而损毁四个风扇叶(每台机组一个)。并有其中两台因断风叶而打烂了两个水箱(事项都发生在9—10)月份内。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四台机组的循环冷却水软接管处都漏水,无奈只有建议加长软管(原长140mm加长到200mm),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建议,全部给予加长。由于损毁了风扇叶及打烂了冷却水箱,导致了3#机组停止发电14天,2#机组停止发电12天。1996年9月21日,申请人来电中,也是认为:“发电机组扇叶损毁实属罕有,我们也是首次遇到这种情况……。”在一个控制柜上(3#机柜)竟然出现三种主要部件损坏:功率控制板、电源总开关、并车同步跟踪显示器(都发生在保修期内)。总之,在包修期间,申请人交付的柴油发电机组竟出现故障14次之多。
被申请人还提出,合同中卖方责任第3条,调试合格后,正常运行3个月,开始计起12个月或1000运行小时为货物品质保修期。被申请人于1996年6月3日调试后发电,即应从9月起开始计保修期。
二、仲裁庭意见
一、双方当事人在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第17条约定: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因此,仲裁庭认为,解决本案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