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辩称:通过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表明,该批铜版纸的质量完全符合包括基本重量、厚度和光滑度的合同规定标准。合同未规定外观质量而申请人索赔的依据是外观存在死揩子:有条横,还有漏光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权就超出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问题提出索赔。申请人与1996年10月17日委托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前往货物实际使用厂家所在地进行公证检验,要求对其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铜版纸进行抽样作外观检验,遭该厂家拒绝,称大部分铜版纸已用掉,仅将一卷已封掉外包装,认为存在痕迹的纸交其检验,检验结果为“没有发现透光点、拉丝及折子存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显示与厂家签订购销合同的是贸易公司,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申请人与贸易公司无关,由其所签合同导致的索赔也同样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与其下家的合同对被申请人无约束力,不应据此向被申请人索赔。
二、仲裁庭意见
1.本案适用法律
鉴于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考虑到合同的签订地、仲裁地等均在中国,根据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律规定不详或未设范围,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2.本案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0312号合同中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关于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及质量问题
由于合同仅注明品牌为“北极熊”牌以及规格,没有订明质量指标及检验标准,也未定明铜版纸的用途,难以衡量合同上规定的纸张的质量要求,故仲裁庭认为本案货物的质量因依据中国商检时所依据的“国标”并结合韩国A公司提交的“技术资料”作为衡量基准。仲裁庭对比的中国商检结果与“国标”、“技术资料”的性能数据,因合同未规定铜版纸的等级,可认为合同货物的物理性能是合格的。鉴于双方有争议的外观品质问题,由于“技术资料”未提供外观品质要求,然而仲裁庭认为外观应是商品品质的一部分,作为专业供货商的被申请人理应对货物的特殊用途充分了解,尽管合同没有明显规定外观品质要求,但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应适合“商销性”和商品的特殊用途。“国标”除对铜版纸的物理性能作了规定外,还要求纸面应平整、涂布应均匀,不许有折子、破损、斑痕、鼓泡、硬质块及明显的条横等外观纸病。有鉴于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合同货物的外观应参照“国标”的规定为准。中国商检依据“国标”对合同货物的检验结果说明了铜版纸外观确实存在纸病。因而被申请人应对货物的外观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按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的检验作为议付的依据,买方收货后有复验的权利,而买方的复验也不是终局的,双方可以共同商定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双方未向仲裁庭提供有关到现场看货的证据材料,仲裁庭曾有意自行调查或委托第三方公证检验,但因厂方的货已用完,无法再行检验。申请人在争议并无结论,对货物品质尚有分歧的情况下,将货物处理完毕,并单方与使用厂家承诺赔偿,并以此作为减少损失的补救措施,使仲裁庭难以认定货物品质差异的真实情况,申请人的这种做法不能认为是合理的补救措施,因此申请人对因品质差异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