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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面铜版纸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单面铜版纸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4月17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国××公司于1996年3月12日签订的0312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6年7月12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6年12月23日在上海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有关问题。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现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96年3月12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0312号合同。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韩国产90克单面卷装铜版纸500吨,品牌为北极熊牌,单价为USD980/mt CNF中国港口,总价款为USD490520.38,付款条件为1996年3月20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见提单后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规则要求:门幅800MM,纸蕊3英寸,纸外径0.8—1.0米。装运期:1996年4月20日或之前,装运口岸韩国主要港口,生产厂商为韩国A公司。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开出信用证,合同货物于1996年4月30日运抵中国港口,申请人收货后随即发运生产厂家,发现纸张具有严重问题,经中国商品检验局现场复验,该批铜版纸的不合格率55%。申请人依据其与厂家签订合同的约定向厂家作了赔偿,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上海分会提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申请人诉称:到货后根据申请人与中国××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该贸易公司与××厂家(下称厂家)订立的购销合同,5月底6月初该批货物陆续发往厂家,厂家收货后即将该批90克单面铜版纸投入生产,立刻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立即和被申请人联系,提出质量异议;同时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到场复验,因为合同无具体质量标准,被申请人也未将“北极熊”的质量标准及时送交,该局只能以中国国家标准进行商检,结论为:白度为84.0(国标为85.0),平滑度为379(国标为700),外观纸病比例高达55%。被申请人也曾到厂家实地察看并于1996年7月12日传真给申请人,未否定货物质量问题,仅提出赔偿数额的商量,被申请人出示了一份韩国“北极熊”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标准”,该份“质量标准”并认为是“技术数据”,在该份资料上没有纸张外观的质量标准,该份“技术数据”表明的是可以出厂的90克铜版纸的数据,并不能表明其符合质量要求。因该批纸的质量问题,使用厂家即提出退货,申请人为降低损失一方面与被申请人积极联系,另一方面和使用厂家协商希望不要退货,对有质量问题的纸降级使用,并将有纸病的纸裁去使用,但仍给厂家造成了极大损失,并扣下人民币120万元货款,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全额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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