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机床专用照明灯支杆断掉。
(10)本机床上紧固件基本生锈。
(11)主轴套筒露出部分及端面有锈斑。
以上各生锈、锈蚀处均与供方一起在现场查看,并在各锈蚀部分摄像和照相。
据申请人提供的××市人民法院委托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下称××检验所)1997年1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市人民法院委托检验的项目是:(1)鉴定包装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防水、防潮性能要求。(2)鉴定设备外部是否锈蚀及部位。××检验所检验结论为:1.经查验开箱时照片、录像和相关资料,该套设备的包装不具有标准规定的、必要的防水、防潮结构及相应措施。2.该套设备主轴表面,X轴导轨表面、Y轴导轨表面、Z轴导轨表面精密探头锥部、部分附件表面,部分连接件表面锈蚀严重。
据以上开箱记录、检验证明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相片,加工中心设备在最终用户XX电器厂开箱检验时,确已受严重锈蚀。被申请人对此锈蚀状况亦未否认。
(四)加工中心设备严重锈蚀,责任应由谁承担,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据查及有关证据材料,加工中心设备由辛辛那提·米拉克龙公司出厂,其原包装的情况是:外包装为木箱,里层为塑料薄膜,再套一层铅箔真空包装。被申请人亦承认加工中心设备原包装同上,并承认设备到港后,为了解加工中心所附电脑设备及供展示该设备之用,将加工中心设备原包装拆除。加工中心设备在港展示期间,已无原包装,双方对此均予确认。被申请人承认,后在装运加工中心设备发往中国内地前,对加工中心设备作了防潮处理,再用塑料膜带缠绕包装。
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9月22日签订的售货合约附件第一项“设备的包装”中规定:包装按国际标准的木箱包装,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潮、防雨、防锈。适用于海洋运输及铁路、公路运输,由于不适当包装而引起设备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另证据表明,双方订立售货合约时,被申请人知晓加工中心设备的最终用户是××电器厂。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按照售货合约中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能防潮、防雨、防锈,适合于远程海运及铁路、公路运输的包装。据有关证据材料,适用于机械、电工、电子、仪器、仪表等产品的运输包装件的防水包装的UDC621.789.1:620.178.18国际标准,有如下要求:防水包装一般要求为应保证产品自出厂之日起两年内不因防水包装不善使包装件渗水而影响产品质量。按照该标准,下列情况应作包装件防水性能型式试验:A.新设计产品的防水包装;B.在防水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后再次投产的防水包装;D.在连续生产过程中,定期执验时。经试验后的包装件经浸水或喷淋试验后,应达到下列要求:1.外包装容器应无明显变形;2.包装件防水密封程度,根据产品特点应达到下列三种要求之一:A.包装件无渗水、漏水现象;B.包装件无明显渗水现象;C.外包装无明显漏水现象,但内包装材料上不应出现水渍。3.箱面标志应保持牢固、清晰。加工中心设备是由英国辛辛那提·米拉克龙有限公司制造的,该公司产品均采用了防水防潮的真空包装。被申请人因己方之用途,擅自将加工中心设备上原来能防潮、防水的塑料薄膜和铅箔真空包装除去,而后用条形塑料膜带缠绕包装,这种未按国际标准试验的临时包装方式,是不能起到防潮、防雨、防锈作用的。仲裁庭认为,加工中心设备受潮严重生锈,与被申请人随意拆除原包装,后又包装不当有着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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