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纶线售货确认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1月2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1993年12月24日签订的No.94AG001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3月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No.94AG001的售货确认书(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100%的涤纶线31.5万锥,单价为每锥1.72美元,CIF纽约,总价54.18万美元;申请人应在1994年1月31日之前开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被申请人在收到信用证后60天内装运货物,每月装运1个集装箱货物,第1个集装箱的货物须于1994年3月出运。合同的Remark条款注明:“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 to the Quota’s price.(价格将以配额价为依据)。”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双倍返还下家定金的经济损失159600美元;(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受损的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述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4年1月18日开出了第 1批货物的信用证,并于2月3日申请开立第2批货物的信用证。然在2月中旬,被申请人忽然告知货物因配额出现问题无法如期付运,而此时申请人已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与下家签订了货物转售合同并收到了下家的定金176400美元,申请人的财产、信用将因此受损,申请人随即致函被申请人告知后果、责任。3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已落实第1批应交货物并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相应条款,申请人只能修改信用证并与新的供应商XX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于4月12日交付了3万锥货物。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得答复,其余应交货物亦未交付,申请人因此遭到下家索赔并作出159600美元的定金赔偿,同时还损失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