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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电视节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购买电视节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1月2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MTV××’节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7年9月9日受理了前述当事人之间关于该节目协议书争议的仲裁案。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因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请求的数额少于人民币5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1997年10月24日,申请人申请增加仲裁请求,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数额大于人民币50万元,仲裁规则第72条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所以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深圳分会秘书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局以国际挂号信函的方式及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组庭、开庭通知等有关资料,这些材料均未被邮局退回;1997年11月24日,深圳分会秘书处以中国邮政国际特快专递(EMS)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改期开庭的通知,亦没有被邮局退回。前述情况说明,根据仲裁规则第77条的规定,应视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有关仲裁资料。
  被申请人没有应诉及提供任何答辩或反请求的材料。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独任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双方指定为独任仲裁员,于1997年10月23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于1997年12月24日在深圳分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庭审。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庭审后,申请人补充了进一步的资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该份资料,并转达了仲裁庭希望其陈述案件的意见。
  仲裁庭于1998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9月8日在中国××市签订了“关于‘MTV××’节目协议书”(下称节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案,MTV节目的基本结构如下所列:
  广告时间(A)
  第一时段:片头(电脑制作15—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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