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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衬衫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由于被申请人长期不支付货款,又不收取货物,导致货物被搁置在意大利LA SPEZIA港近10个月之久,根据意大利海关规定将处理该批货物,为减少损失,申请人将该批货物运回,并将货物折价销售给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计货款人民币556510元,折合成美元为67049.40元(按8.3:1汇率计算)。仲裁庭认为,根据《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申请人为减小损失,将货物运回并折价销售给第三方,此做法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现申请人要求由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差价106271.74美元,货物在意大利的码头费用45967.50美元,货物返运自意大利至香港的运费6430美元和香港至上海的运费5655美元,以及上述费用计至1996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和 1996年11月1日起至裁决书规定其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仲裁庭认为,贷款差价和码头费、运费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且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书证,上述费用被申请人应予支付。关于利息部分,根据《公约》第7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利息共分三笔,利率均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流动贷款月息0.625%计算,(1)1995年1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货物运回上海港码头止)合同货款利息:USD173321.14×11×0.625%=USD11915.83;(2)1996年10月1日至1996年10月31日止货款差价利息:USD106271.74×1×0.625%=USD664.20;(3)1996年8月19日至1996年10月31日止码头费、运费利息:USD58052.50×2×0.625%+58052.50×(1/30×12)×0.625%=USD870.78。上述利息损失,仲裁庭均予以支持。
  4.关于被申请人承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代垫面料款39000美元,仲裁庭注意到,此款与本案三份销货确认书项下的货款支付问题并非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因“协议”是申请人和制衣公司所签,双方约定:为了解决被申请人裤子订单的面料问题,申请人同意借人民币 30万元给制衣公司购面料。而制衣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但由于事后被申请人一再确认由其偿还申请人该笔垫付资金,并要求将39000美元与三份销货确认书项下最后一批交货货款加在一起支付。为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于1995年9月25日签订协议一份,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将39000美元与最后一批交货的货款加在一起支付,最后支付期限为1995年10月31日。由于该份协议附有独立的仲裁条款,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另外一方有权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并且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约定将这笔垫付资金并入买卖合同货款—起支付,因此,上海分会对上述代垫面料款争议有权受理,仲裁庭亦有权对此进行审理,并决定将之与三份销货确认书项下的货款争议合并审理。由于被申请人已承诺支付该笔代垫面料款计39000美元,但迄今为止一直未付,仲裁庭认定,该笔费用被申请人应予偿付,并应赔偿因其迟延支付给申请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利息为:1995年11月1日至1996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USD39000×12×0.625%=USD2925,仲裁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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